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》三审: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更具体
2019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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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第三方制约机制
增加对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处罚条款
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?
在食品药品、生态环境、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;
包括贿赂、逃税、骗税、恶意逃废债务、内幕交易、逃套骗汇、恶意欠薪、组织传销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、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;
制售假冒伪劣产品、虚假广告等严重侵害消费者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;
在国家教育考试、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、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等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;
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,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通过网络、报刊、信函等方式,诋毁、破坏他人声誉、信誉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;
伪造公文、证书、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、行政奖励、行政给付、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等。
欠费信息未依法确认不得联合惩戒
针对失信行为,有啥惩戒措施?
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,有啥激励措施?
在实施行政许可中,应当给予优先办理、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;
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,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;
在公共资源交易中,给予信用加分、提升信用等次;
符合规定条件的,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;
在教育、就业、创业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;
依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;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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